(2016)黑01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洪臣与谭福瑞、李金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臣,谭福瑞,李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薛洪臣,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宁远镇宁远村太平屯。被执行人谭福瑞,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五委三十组被执行人李金红,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宁远镇本街。本院在执行薛洪臣诉谭福瑞、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号民初491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