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天赋与彭国良、陈芽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赋,彭国良,陈芽怨,彭清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1752号原告:陈天赋,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彭国良,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陈芽怨,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彭清流,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陈天赋诉被告彭国良、陈芽怨、彭清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赋、被告彭清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国良、陈芽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天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彭国良、陈芽怨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下同)70000元及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2月1日至3月1日的利息1400元;2.彭清流对彭国良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彭国良于2015年4月1日向陈天赋借款70000元,且由其亲弟弟彭清流提供担保责任,陈天赋考虑彭国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遂借款给彭国良,以银行转账形式转款36800元及现金方式33200元,于当日直接扣除1个月利息1400元。陈芽怨与彭国良是事实上的法律婚姻关系,彭国良此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偿还责任,彭清流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清流辩称:1.据我了解,彭国良尚欠陈天赋借款本金40000元。2.我当时在《借据》及《保证书》上签名时,该两份文件只有打印部分,没有书写部分。当时我哥说他跟陈天赋借了40000元,叫我帮他担保3个月,让我在这两份文件上签名,我就签名了。彭国良、陈芽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5年4月1日,陈天赋作为出借人(甲方)与彭国良作为借款人(乙方)、彭清流作为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据》;《借据》主要载明:乙方于2015年4月1从甲方借得人民币柒万(¥70000.00)元整,利息为月息2%。乙方承诺于2017年2月1日之前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就上述借款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乙方的债务,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有争议,可在本借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彭国良在《借据》借款方处签名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彭清流在担保方处签名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该《借据》下方注明签订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东岳小区。同时,彭清流向陈天赋出具《保证书》,主要载明:因借款人彭国良于2015年4月1日向出借人陈天赋借款人民币柒万元一事,本人自愿作为保证人,对借款人在所立借据下的一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彭清流在保证人处签名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二、同日,彭国良向陈天赋出具《指定付款通知书》,主要载明:将彭国良向陈天赋借款柒万元整(¥70000.00)由陈天赋按以下第1、2种方式支付:1.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叁万叁仟贰佰元¥33200.00元;2.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户名彭国良,账号62×××79。当日,陈天赋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彭国良上述指定账户转账36800元,现金交付33200元,并从中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400元。彭国良收到借款后,向陈天赋出具《收款确认书》,主要载明:陈天赋与彭国良于2015年4月1日签订借款柒万元的借据,彭国良现确认已收到全部借款,特此声明。彭国良在确认人处签名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借款后,彭国良每月支付利息1400元至2017年1月31日,本金未偿还。三、彭国良与陈芽怨于2008年9月8办理结婚登记,本案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陈天赋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借据》、《指定付款通知书》、《收款确认书》、《保证书》、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彭国良、陈芽怨婚姻登记信息以及陈天赋、彭清流的庭审陈述为证,而彭国良、陈芽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彭国良向陈天赋借款70000元,有《借据》、《指定付款通知书》、《收款确认书》、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彭清流辩称,彭国良尚欠陈天赋借款本金4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但陈天赋在本金中扣除利息1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诉争70000元借款本金应扣除该笔1400元利息,认定为68600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彭国良应予偿还,但陈天赋主张偿还借款70000元,超过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借款后,除头息1400元外,彭国良每月支付利息1400元至2017年1月31日,支付了21个月共29400元。而以借款本金68600元为基数,至2017年1月31日,共22个月的利息为68600元×2%×22=30184元。故彭国良已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应付利息,无需从本金予以抵扣。陈天赋主张按双方约定的月利息2%计付自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即1个月又1天的利息本应为68600元×2%×(1+1/30)=1417.73元,陈天赋主张1400元,本院予以照准。本案债务形成于彭国良、陈芽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彭国良与陈天赋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彭国良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陈天赋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彭国良、陈芽怨夫妻共同债务,陈芽怨应与彭国良共同偿还本案借款及利息。本案中,彭清流为彭国良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故彭清流应为彭国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清流辩称,其在《借据》及《保证书》上签名时,该两份文件只有打印部分,没有书写部分,当时其哥哥彭国良让他担保3个月,对于上述辩称彭国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借据》及《保证书》上打印部分关于担保的期限均为两年,故彭清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彭国良、陈芽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彭国良、陈芽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天赋借款68600元及利息1400元。二彭清流对彭国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彭国良追偿。三三、驳回陈天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计792.5元,由陈天赋负担15.5元,彭国良、陈芽怨、彭清流负担7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玉虹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