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海斌、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斌,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邵海斌,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宋**。原告邵海斌与被告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863元及相应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泽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