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红霞、周仁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霞,周仁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霞。被执行人:周仁钢。本院在执行李红霞申请执行周仁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该房产暂不宜处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35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