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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翟淑艳与平泉县万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589号翟淑艳,女,住所地平泉县南五十家子村,联系电话1383248****平泉县万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西三家村。法定代表人:成万万翟淑艳申请平泉县万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64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64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