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济南顺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济南顺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鑫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城运通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龙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海瑞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朱鹤,赵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号东方大厦。法定代表人:鲍巍,主任。被执行人:济南顺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3468号山东匡山汽车大世界东区8号展厅。被执行人:济南鑫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3468号山东匡山汽车大世界东区35号。被执行人:禹城运通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十里望镇殷庄村。被执行人:山东龙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五路75号泉景恒基南楼403室。被执行人:济南海瑞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北工业园西区308国道北侧。被执行人:朱鹤,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赵志斌,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济南顺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鑫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城运通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龙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海瑞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朱鹤、赵志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