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恢字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华荣通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恢字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荣通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广涛,地址枣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荣通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枣执字第181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陈广涛经济条件好转,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荣通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广涛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97234.9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广涛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北京华荣通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陈广涛缴纳。该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2012)枣执第18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荣通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陈广涛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