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云娜与丛伟房屋确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娜,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娜被执行人:丛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娜与被执行人丛伟房屋确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已委托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回国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