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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庄彬与成都鑫晖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彬,成都鑫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145号原告:庄彬,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成都鑫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宝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彬与被告成都鑫晖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彬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彬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庄彬负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