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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7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暂住本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投案自首,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21时15分许,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新洲南天桥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粤D×××××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梁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梁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梁某带至医院进行强制抽血过程中,其趁看守不备逃跑。随后被告人梁某于2017年5月15日到交警支队福田大队投案自首,福田大队将该案移交侦查大队进一步处理。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身份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登记资料、驾驶证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执法现场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带其强制抽取血样过程中逃跑的行为,量刑时从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酒精含量、系初犯等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成华速录员 余晓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