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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阳正大方格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邹立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正大方格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邹立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532号原告沈阳正大方格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开发区腾飞街6号。法定代表人董立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鄂亮,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邹立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渭河东街7号(4-1-1)。法定代表人邹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正大方格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邹立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正大方格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1元,退回原告181元。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