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某对侯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侯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47号申请人郑某,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侯某,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侯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家铭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件稿头拟稿核稿人签发人打印份数月日月日月日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47-1号申请人郑某,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侯某,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侯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侯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崔家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