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韩太俊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太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韩太俊,男,朝鲜族,1985年7月6日生,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韩太俊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返还购房款146854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18.5元)。申请执行人韩太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5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吉2401执134号案件执行款65872元并支付给韩太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