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全中与泌阳县意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中,泌阳县意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998号原告:李全中,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泌阳县意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乐,任经理。原告李全中诉被告泌阳县意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全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