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燕与被告毕文树、毕文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燕,毕文树,毕文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559号原告:曹燕,女。委托代理人:杨久云,湖南省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毕文树,男。被告:毕文尚,男。委托代理人:刘云武,湖南省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燕与被告毕文树、毕文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曹燕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曹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闵海东审 判 员 郭经南人民陪审员 卢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