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房永为与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永为,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房永为,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爨志军,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高山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