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香芬与被执行人任密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芬,任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刘香芬,女,1973年12月26日生人,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密生,男,1963年9月7日生人,满族,电信局工作人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香芬与被执行人任密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冻结工资形式分期履行,目前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