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甘金枝、隆涛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甘金枝,隆涛,汤守政,王红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979号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奎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李青文,均系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金枝。被告隆涛。被告汤守政。被告王红艳。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金枝、隆涛、汤守政、王红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甘金枝、隆涛、汤守政、王红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本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力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