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晓玲、杨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介平,杨永,呼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蒋介平,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世景苑15号楼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杨永,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小区17号楼2单元603室。被执行人呼晓玲,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小区17号楼2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晓玲、杨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呼晓玲、杨永名下只有一套位于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二期17-2-603房屋可供执行,但是该房屋有银行房贷,且申请执行人蒋介平自愿放弃进入评估程序,现已经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呼晓玲、杨永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并已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