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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书伟与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伟,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九,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挖金湾街道。法定代表人:南培珠,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山,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书伟因与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书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公司赔偿其因未缴纳养老保险给其造成的损失。关于张书伟与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和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业已确认。本案原审中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公司亦愿意承担张书伟从1976年至1999年的保险,而张书伟在原审中就其主张所提供的���据已完成其举证责任。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在查清张书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金所受损失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书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钧& # xB;审判员 白海叶审判员 王   利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