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平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平军,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平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亓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冯平军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红色“气派”牌两轮摩托车,自濮阳县胡状镇冯占村沿道路行驶至濮阳县胡状乡胡状集十字路口北三十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有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查车辆照片、查获冯平军视频资料、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冯平军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平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平军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冯平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平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