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王贵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王贵友,王德敏,刘伟,北京创和世纪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军,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友,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敏,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和世纪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霞,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贵友、王德敏、刘伟、北京创和世纪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提交上诉状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仲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