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7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262号原告:王彩霞,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XX,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太康县。原告王彩霞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彩霞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