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梁伟和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仁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和,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仁厚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816号原告:梁伟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梓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仁厚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负责人:吴秀丽。原告梁伟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仁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伟和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