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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海燕、段海平、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郭海燕,段海平,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20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负责人曲勇,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银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郭海燕,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段海平,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芬,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海燕、段海平、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撤销(2016)内0624民初164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164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