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9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宏泽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9刑初21号公诉机关乡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宏泽,男,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双鹤乡南沃村人,农民。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经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乡宁县看守所。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乡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乡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宏泽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云、杨淑瑞、李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宏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刘宏泽以自己在交警队有关系,交钱包办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先后骗取程某某、闫某某、连某某、王某某、齐某某人民币21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9月,被告人刘宏泽告诉程某某先交4000元就能办下驾驶证,拿到驾驶证后再给2500元。程某某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2000元交给刘宏泽后,刘宏泽带领程某某到乡宁县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让程某某在门口等他。被告人刘宏泽从交警队出来后谎称事情已办好,钱交给交警队了。之后刘宏泽又以交警队工作人员要钱为由让程某某给其转账2000元。因一直未能参加考试,程某某多次催问刘宏泽,刘宏泽编造让程某某到临汾泊庄驾校考试、平顺康驾校考试的信息,经查实均为虚假信息。2016年2月、3月,被告人刘宏泽分别以先交3000元就能办下驾驶证,拿到驾驶证后再交其余费用的方式,骗取闫某某、连某某每人3000元,后编造给该二人在临汾平顺康驾校报名的信息,经查实为虚假信息。2016年3月,被告人刘宏泽以交警队有关系,能保证帮助王某某儿子王某考过驾驶员考试科目二、三、四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3年5月,被告人刘宏泽与被害人齐某某在乡宁县神角煤矿打工期间,谎称其妹夫在临汾上班,能办理驾驶证,7000元包过,骗取齐某某7000元。后齐某某多次催问办理驾驶证之事,被告人刘宏泽一直推脱。2016年4月,齐某某联系刘宏泽要求退款,刘宏泽将齐某某卡号要走,但至今未退。截止案发,上述人员的驾驶证刘宏泽均未能办理。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宏泽在乡宁县双鹤乡双鹤街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等;2、被害人程某某、闫某某、连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宏泽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宏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宏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诈骗的钱款给了王某1,王某1只退还其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宏泽以驾驶证保过为由,多次骗取多人财物,其中:2015年9月,被告人刘宏泽告诉程某某先交4000元就能办下驾驶证,拿到驾驶证后再给2500元。程某某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2000元交给刘宏泽后,刘宏泽带领程某某到乡宁县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让程某某在门口等他。被告人刘宏泽从交警队出来后谎称事情已办好,钱交给交警队了。之后刘宏泽又以交警队工作人员要钱为由让程某某给其转账2000元。因一直未能参加考试,程某某多次催问刘宏泽,刘宏泽编造让程某某到临汾泊庄驾校考试、平顺康驾校考试的信息,经查实均为虚假信息。2016年2月、3月,被告人刘宏泽分别以先交3000元就能办下驾驶证,拿到驾驶证后再交其余费用的方式,骗取闫某某、连某某每人3000元,后编造给该二人在临汾平顺康驾校报名的信息,经查实为虚假信息。2016年3月,被告人刘宏泽以交警队有关系,能保证帮助王某某儿子王某考过驾驶员考试科目二、三、四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3年5月,被告人刘宏泽与被害人齐某某在乡宁县神角煤矿打工期间,谎称其妹夫在临汾上班,能办理驾驶证,7000元包过,骗取齐某某7000元。后齐某某多次催问办理驾驶证之事,被告人刘宏泽一直推脱。2016年4月,齐某某联系刘宏泽要求退款,刘宏泽将齐某某卡号要走,但至今未退。综上,被告人刘宏泽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闫某某、连某某、王某某、齐某某钱财21000元,上述人员的驾驶证刘宏泽均未能办理。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宏泽在乡宁县双鹤乡双鹤街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2001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宏泽因犯盗窃罪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宏泽的自然身份。2、乡宁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9日,乡宁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双鹤乡双鹤街上将被告人刘宏泽抓获归案。3、短信内容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宏泽给被害人王某某发短息让其转账办理驾照相关事宜。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行)回单,证实2016年3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给户名为刘宏泽(卡号:6215806030000262759)的银行卡存入4000元。5、2016年4月收据一张,证实被告人刘宏泽收到了被害人闫某某用于办理驾驶证的3000元现金。(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程某某陈述,2015年9月,刘宏泽告诉他先交4000元就能办下驾驶证,拿到驾驶证后再给2500元。他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2000元交给刘宏泽后,刘宏泽带领他到乡宁县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让他在门口等。刘宏泽从交警队出来后称事情已办好,钱交给交警队了。之后刘宏泽又以交警队工作人员要钱为由再次让他给其转账2000元。因一直未能参加考试,他多次催问刘宏泽,刘宏泽给他发了临汾泊庄驾校考试、平顺康驾校考试的信息。后他查明该信息为虚假信息。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3日左右,他儿子王某要考驾照,科目二过不去,刘宏泽给他打电话称他在交警队有人,4000元就能保王某科目二、三、四全过,他信以为真,在南崖信用社给刘宏泽打了4000元,之后就无法联系上刘宏泽,刘宏泽亦未没有给他办理驾驶证。3、被害人连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7日,刘宏泽给他打电话问他是否要办理驾驶证,7000元保过,双方说好先交3000元,科三过了再交4000元,他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以及3000元钱交予刘宏泽,之后刘宏泽给他发了临汾平顺康驾校报名的信息,后他查明该信息为虚假信息。4、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正月十九左右,他与刘宏泽在家中闲聊,刘宏泽告诉他驾驶证6500元保过,双方商量好后,他将3000元、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交给刘宏泽,之后一直未收到通知考试的消息,他多次催促刘宏泽,刘宏泽便给他发了临汾平顺康驾校报名的信息,后他查明该信息为虚假信息。之后他要求刘宏泽退还3000元,刘宏泽写下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闫某某驾驶证费叁仟元整,2016年4月。(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宏泽当庭供述,证实2015年9月,其告诉程某某先交4000元就能办下驾驶证,拿到驾驶证后再给2500元。程某某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2000元交给自己后,他带领程某某到乡宁县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让程某某在门口等。他从交警队出来后给程某某说事情已办好,钱交给交警队了。之后他又以交警队工作人员要钱为由再次让程某某给其转账2000元。因一直未参加考试,程某某多次催问他,他就编造了让程某某到临汾泊庄驾校考试、平顺康驾校考试的信息。2016年2月、3月,他分别以先交3000元就能办下驾驶证,拿到驾驶证后再交其余费用的方式,骗取了闫某某、连某某每人3000元,后又编造了在临汾平顺康驾校报名的信息给该二人。2016年3月,他说自己在交警队有关系,能保证帮助王某某儿子王某考过驾驶员考试科目二、三、四为由,骗取了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3年5月,他与被害人齐某某在乡宁县神角煤矿打工期间,谎称其妹夫在临汾上班,能办理驾驶证,7000元包过,骗取齐某某7000元。后齐某某多次催问办理驾驶证之事,他就一直推脱。2016年4月,齐某某联系他要求退款,他将齐某某卡号要走,至今未向齐某某退还。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确已构成诈骗罪。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宏泽辩称诈骗款项给了王某1。经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刘宏泽供述诈骗的21000元均被其个人日常消费支付。在庭审中被告人刘宏泽翻供诈骗款项给了王某1,并非其个人消费,该辩解理由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宏泽违法所得2100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刘宏泽有前科,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宏泽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刘宏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宏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刘宏泽违法所得21000元,返还被害人程某某4000元、闫某某3000元、连某某3000元、王某某4000元,齐某某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继红审 判 员  武国民人民陪审员  王俊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