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瑞玉、平阳县水头镇鹤溪太平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玉,平阳县水头镇鹤溪太平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玉,男,193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平阳县水头镇鹤溪太平寺,登记证号:宗场证字(浙)F030090214,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鹤溪中原路杨梅脚。负责人:释洪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玉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水头镇鹤溪太平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6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