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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思含与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含,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213号原告:赵思含,女性,汉族,1995年0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9762681658Q。本院在审理赵思含与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思含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思含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赵思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思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0元,由原告赵思含负担。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焜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