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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民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向阳与被执行人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向阳,张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民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宋向阳,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西南徐堡村。被执行人张长江,男,成年,汉族,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申请执行人宋向阳与被执行人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宋向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温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华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