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民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向阳与被执行人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向阳,张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民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宋向阳,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西南徐堡村。被执行人张长江,男,成年,汉族,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申请执行人宋向阳与被执行人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宋向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温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华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