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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朱某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270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庆,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父子关系),1987年12月21日出生,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一保养厂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肖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某名下166231.63元财产进行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某名下166231.63元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351元,由申请人张某某垫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