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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055号原告: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婷婷,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武。被告:广元市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守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全部履行完付款义务,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0元,减半收取204.00元,由原告广元市台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立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