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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巍、张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巍,张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监4号原审原告黄巍,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审被告张荔,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审原告黄巍与原审被告张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宛龙民二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牛 娅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琬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