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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蔡云、杨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云,杨星,蔡云,杨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657号申请人:蔡云,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杨星,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云与被执行人杨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