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世国物资有限公司、吴敦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世国物资有限公司,吴敦松,董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世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田京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吉琪,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敦松,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董妮娜,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世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敦松、董妮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付案款人民币208880元,其中205892元发放申请人,2988元转执行费,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矫仪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