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树国与龙口市黄山馆镇大泊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国,龙口市黄山馆镇大泊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016号原告:王树国,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芬,系王树国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允东,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黄山馆镇大泊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志敏,任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艳,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树国与被告龙口市黄山馆镇大泊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泊子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芬、姜允东、被告大泊子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吕志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继续履行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并恢复承包多年来的涉案承包地水电使用状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果树损害等经济损失187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涉案承包地被征用部分已收到的机井费5000元,姜井费1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28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原被告于1999年8月3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土地8.43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5日止。截止到2012年9月上旬,原告依约连续15年给付被告承包费。2013年春,因征用土地,被告改变了原有的承包土地灌溉设施,断电断水,致使原告的承包地大片果树枯死,造成严重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执,大泊子村委曾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大泊子村委向本院请求解除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王树国给付拖欠承包费及滞纳金。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鲁068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大泊子村委的诉讼请求。大泊子村委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树国明确表明不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树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迟德能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新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