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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沈阳市红十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英华,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华,女,1945年3月11日出生,满族,和平区服装厂退休员工,住址沈阳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韩毅,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英华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红十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3民初1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上诉人王英华邮寄开庭传票,王英华未按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英华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