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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协外认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248号申请人:李某,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国,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某,女,1953年5月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京畿道骊州市。申请人李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申请称:许某与李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6第31988号和解劝告决定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许某与李某离婚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第31988号和解劝告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许某与李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31988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6第31988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慧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