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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开敏与被告李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敏,李华朝,陈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218号原告:赵开敏,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城西村七社。委托诉讼代理人:XX,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朝,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芝苞乡金顶寨村四社。被告:陈建宏,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至诚镇街道***号。原告赵开敏与被告李华朝、陈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开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朝、陈建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开敏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朝、陈建宏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赵开敏负担。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