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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卢秋林与被告匡兰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秋林,匡兰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32号原告卢秋林,男。被告匡兰林,男。原告卢秋林与被告匡兰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匡兰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卢秋林负担。审 判 长  陈罗琴人民陪审员  何万调人民陪审员  李成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