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0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欧雪梅与云南盘龙云海药品经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雪梅,云南盘龙云海药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0868号之一原告:欧雪梅,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云南盘龙云海药品经营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121001726。法定代表人:焦家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雪梅诉被告云南盘龙云海药品经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开庭前向原告欧雪梅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欧雪梅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到本院二号法庭参加本案开��审理。2017年5月25日,原告欧雪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欧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撤回本案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雪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欧雪梅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陈伟霞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