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恢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小学文化,金川区双湾镇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小学文化,金川区双湾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惠农卡予以冻结,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待本院分期划扣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进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