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之军与肥东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之军,肥东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2行初37号原告袁之军,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肥东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东庵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F0876143-6。法定代表人李敦军,所长。原告袁之军诉被告肥东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荣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人民陪审员 韦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