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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某、汤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汤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刑初16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99年4月21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地,捕前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无业。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捕前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无业。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未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近亲属牛某、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与汤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文苑街老味道饺子馆,由汤某某在外边望风,曹某进入店内,从吧台抽屉内盗窃现金100余元,并将停在店内的一辆绿能牌电动摩托车和一辆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电动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合计价值4573元。二被告人被抓获后,被盗电动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汤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与汤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文苑街老味道饺子馆,由汤某某在外边望风,曹某进入店内,从吧台抽屉内盗窃现金100余元,并将停在店内的一辆绿能牌电动摩托车和一辆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电动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合计价值4573元。二被告人被抓获后,被盗电动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1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社会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并无明显主从犯之分,汤某某相对较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曹某、汤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赃物、赃款已返还受害人这些影响量刑的因素,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贺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