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方彦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方彦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彦如,男,1984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彦如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914**、陕K046**江铃牌汽车两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