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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辉、欧秀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欧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欧秀波,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李辉和被执行人欧秀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欧秀波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欧秀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一方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