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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委赔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瞿红宝申请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红宝,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苏04委赔5号赔偿请求人瞿红宝,男,194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钟楼区。赔偿义务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本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法定代表人周增伟,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院长。赔偿请求人瞿红宝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被拆房屋恢复原状或依据市场价值折价赔偿,返还或折价赔偿强拆时拿走的房屋内财产。赔偿请求人瞿红宝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瞿红宝提出钟楼区人民法院将其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情形:一、法院受理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司法强拆的申请的日期是2013年1月17日,而强拆公告日期是在2012年12月14日,该公告未依照法律规定由当时的院长签发,且在贴出公告前未送达执行通知书,就于2012年12月27日将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导致被执行人根本无法提起执行异议,该司法强拆行为程序上严重违法;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司法强拆申请后,应当向上级法院与同级党委汇报、备案,但案卷中并没有上述汇报、备案手续,属于程序违法;三、瞿红宝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然处于房屋拆迁的冻结状态,因没有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仍然登记在其名下,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及其前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均是行政机关为了协助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而搞的虚假手续,法院在作出司法强拆决定时没有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严重违法;四、钟楼区人民法院并未依法将申请人的房屋内财物经如实清点登记后交瞿红宝或其家属,执行完毕至今更是未提及此事,给瞿红宝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赔偿请求人瞿红宝所提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事由,并不属于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再者,赔偿请求人瞿红宝2014年即以房屋被拆的事实提起过行政诉讼,故瞿红宝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房屋被拆除及房屋内财产被搬出的事实已经超过两年,现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屋内财产或折价赔偿损失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六条第六项、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瞿红宝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