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孙福军、许庆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孙福军,许庆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7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行长。被告:孙福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许庆兰,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孙福军、许庆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