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孙福军、许庆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孙福军,许庆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7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行长。被告:孙福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许庆兰,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孙福军、许庆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