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颜廷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颜廷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96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贵明,行长。被告:颜廷杰,男,1983年5月5日,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颜廷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