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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宁波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品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品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1104号之一原告:宁波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慈城镇妙金线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81095673X。法定代表人:管卫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仁,系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品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21号之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215988R。法定代表人:谭新发。宁波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品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宁波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