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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岐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岐林,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杨岐林,男,1959年10月10��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799609),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铁矿峪村北100米。法定代表人冯建志,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岐林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岐林四千八百四十元,并赔偿上述欠款的利息损失。申请执行人杨岐林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岐林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等,该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岐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杨岐林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杨岐林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源: